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(筹)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组织名称:本会的名称是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: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,联络和服务校友,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和合作,促进校友和母校的共同发展。
第三条 监管部门:本会接受四川文理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:中国及国外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建立合作交流平台。在相互信任和相互认同的基础上,倡导校友之间的互帮互助,互通信息,优势互补,积极合作。
(二)建立人力资源共享平台。通过本会整合校友之间的人脉关系,形成强大的人力资源平台为校友提供服务,以促进相互之间的事业发展。
(三)建立校友活动平台。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、专题研讨活动、学术交流活动等,扩大本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,为校友展示各种才能提供条件。
(四)建立与母校的联系平台。与母校开展人才培养、教学科研、社会服务、拓展资源、校企合作(联盟)等方面的交流,互通有无,协同发展。
(五)本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线下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由本人自愿申请,经身份核实且获得批准后,皆可成为本会会员:
(一)四川文理学院(包括原达县师范学院、达县师范专科学校、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)等各个时期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委培生、夜大生、自考生及培训班学员。
(二)曾在四川文理学院(包括原达县师范学院、达县师范专科学校、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)等各个时期任教、任职者。
(三)四川文理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、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
(四)四川文理学院的特聘校友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《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(二)经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审核同意。
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例如校友信息、合作意向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本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行为的,将取消会员资格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的;
(二)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;
(三)恶意诋毁本会的行为或言论的;
(四)其他严重有损母校、本会形象行为的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、副会长等职位;
(三)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本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产生本会会长,选举产生经会长提名的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职位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人选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业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秘书处须有1/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得到会成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秘书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远程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及其任职资格:
本会负责人指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在校友中较有影响,热心校友工作,愿意在时间、精力上付出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;
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(不超过八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,报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本会表决通过,报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秘书处会议,并报告工作;
(二)提名副会长、秘书长候选人,提交本会表决选举;
(三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、秘书处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;
(五)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会长职责的,由副会长代理行使其职责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秘书长向秘书处会议汇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;
(三)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及包括副秘书长在内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负责财物工作的副秘书长向秘书处会议汇报本会财务年度收支情况;
(五)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校友及其他社会捐赠;
(三)学校或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资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章程收取会员会费的,由秘书处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费数额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财务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财务工作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遵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。本会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秘书处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上报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(四川文理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)审查,核准后生效;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可在秘书处会议通过后上报,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秘书处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在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本会经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继续发展四川文理学院校友联谊活动的有关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10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,自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不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会议。